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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以下简称“基卫高”)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卫人发〔2022〕5号)和《岳阳市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岳人社发〔2022〕1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岳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人社局负责基卫高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市卫健委负责基卫高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岳阳市基卫高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组建基卫高评审委员会,负责集中面试、专家评审工作。
符合基卫高参评条件并参加了2020-2022年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选取最高理论成绩参评。
申报专业详见《岳阳市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专业设置》(附件1),申报专业需与理论考试专业一致。
1.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正高级职数不超过1个,按不高于1:2比例等额或差额申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副高级职数不超过2个,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申报的副高级职数不超过1个,按不高于1:2比例等额或差额申报。
2.申报人员须认真对照申报条件,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各项规定后,再报名参评。凡不符合申报条件报名参评的,成绩无效,相关责任由申报人员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参评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须仔细核对申报人员各项信息是否与其提供的证件、证书等原件材料一致,认真审核其学历、资历、专业等是否符合各项规定,并对材料真实性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同意其申报。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协助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要成立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共同组成的量化评分小组,并制定具体评分方案,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量化评分小组须严格按审定的方案和程序进行评分和公示,评分结果由量化评分小组组长、审核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
5.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员报送的参评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后,依次由县(市)区卫健局、人社局、市卫健委进行复审,市职改办对参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评委会对参评材料进行资格复核。
有效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其后取得的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明、论文著作(以版权页所载日期为准)、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业绩成果等,不作为本年度基卫高评审的有效材料。专业技术人员在2022年9月12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提交职称申报材料,也不接受其参评。
(一)基卫高评审实行量化计分、综合评价。评审总成绩由专业理论考试成绩(30%)、用人单位评分(15%)、面试(15%)和材料评审打分(40%)构成。
(二)评审通过率实行总量控制,全市正高级职称不超过17个,副高级职称不超过110个。正高评审通过率控制在参评人数的40%以内,副高评审通过率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5%以内。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总体评审通过率正高级职称不低于其总参评人数的30%,副高级职称不低于其总参评人数的45%。
(四)成立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总成绩对参评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获得出席评委数量2/3以上者(含)赞成票的确定为拟通过人员。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的《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统计表》为准)可享受如下政策。
(二)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加3分。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可提前一年申报参评高一级职称;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免专业理论考试。
(三)申报人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能力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在疫情防控一线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考量。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2022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疫情防控一线的病例、总结、报告等可替代论文。
(一)各县(市)区于2022年9月12日前将参评材料(另行下发)汇总报送至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01室(岳阳市花板桥路与建湘路交汇处),联系人:黄卫民,电话。申报人员在提交材料时需一次性提交完整,逾期不予补报。
(二)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8〕224号)规定,基卫高评审费用按每人400元标准收取,面试费用按每人200元标准收取,共计600元。
注:1.专业编码1-74、101-104号专业需具备相应类别和执业证,报考编码79-83、104号专业需具备资格证和执业证;
2.专业编码1-100号申报“省卫高”或“基卫高”评审者均可报考;3.专业编码101-104号仅限参加“基卫高”评审人员报考。
严格标准,考评结合,以评为主,综合评价,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并结合实际,细化完善评审的条件标准,逐步建立重医德、重业绩、重能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守医疗卫生工作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素质、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热爱基层卫生工作,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市基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服务。
(一)申报正高职称者,应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5年。
2.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5年以上。
3.在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晋升人员,具备相应专业医药卫生类中专学历,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专业工作20年以上,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9年以上。
4.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脱贫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基层全科医生,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
申报医师类高级职称者,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申报专业的类别应与医师执业资格类别(临床、公共卫生、口腔、中医等)一致。申报护理类高级职称者,必须具备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申报人员现有医师类职称的专业类别与所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执业类别不一致的,其现有职称可作为申报上一级职称的依据,但所申报职称的专业类别须与医师资格执业类别相一致。
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基层实际工作,并推广使用。具有培养和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是本专业在基层的学科带头人。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基层实际工作,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重点考核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健康档案管理,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综合管理、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的培训等工作情况。
专业能力可提供由本人撰写能体现工作能力水平的总结或治疗病案分析报告(近5年),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工作业绩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申报参评人员应提交任现职以来代表个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表作1-3 份。
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操作/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疫病防治报告等。
(5)参与起草制定与本专业相关的技术规范、卫生标准、 临床指南等,或在本专业期刊公开发表的临床指南或专家共识。
(8)结合本专业医疗实践,在公开出版发行专业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主持或参与编写的本专业教材、著作等成果。
⑵履现职期间,每年在本单位举行本专业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5次以上,经常主持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对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进行指导与修改。
⑵履现职期间,每年在本单位举行本专业专题讲座或培训授课累计3次以上,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门诊病例及病房查房讨论,对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病案、专题、诊断报告等进行指导与修改。
对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论文、科研和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参评职称的必备条件,作为评审的其他指标评分项目,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
(二)因涉嫌经济或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人员,均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考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者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对违背诚信承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参评人员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对违纪违规的申报参评人员在全市范围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个年度提交至基卫高评审委员会供评委参考,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放置个人档案留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申报参评人员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