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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报告期内各项产品或服务确认收入所获取的主要凭证形式、提供方、记载内容以及加盖公章等情况,收入确认凭证是否完备、合规。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取得的验收单中多数均有客户公章、部门章或合同章确认,少量验收单由有权验收人员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存在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客户主要为大型制药类企业,部分客户印章使用规定中未包括对供应商的验收单进行盖章,加之部分客户内部使用印章的授权需要较高权限,部分验收单无法或较难加盖客户印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15 次审议会议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毛利率问题。根据发行人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60.98%、58.46%、57.31%、51.24%,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2.08%、41.02%、39.46%、35.34%。
请发行人:结合其行业地位、市场份额、生产工艺、技术特征等,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业务毛利率的原因及合理性。同时,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
在其他交易场所(申请)挂牌或上市的情况:2016年 6 月 28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简称“创志科技”,证券代码“837564”;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终止挂牌
创志科技是一家专注于制药装备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致力于为制药企业提供药物固体制剂领域的全套定制化智能解决方案。公司主要从事药物固体制剂生产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并提供从工艺摸索、工艺优化到工艺升级的全套工艺支持服务,主要产品包括流化床系列、湿法制粒系列及制粒生产线等药物固体制剂生产设备,均属于药物固体制剂生产过程中的核心工艺型设备,不仅对保证药物生产质量、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及促进绿色环保具有重要影响,而且直接关系到部分复杂固体制剂品种的成功研发和顺利放大生产。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第五条:“属于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一)农林牧渔业;(二)采矿业;(三)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四)纺织业;(五)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九)住宿和餐饮业;(十)金融业;(十一)房地产业;(十二)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药物固体制剂生产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并提供从工艺摸索、工艺优化到工艺升级的全套工艺支持服务,主要产品包括流化床系列、湿法制粒系列、制粒生产线等药物固体制剂生产设备。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主营业务属于“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的“3544 制药专用设备制造”;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分类,发行人主营业务所处行业为“4、生物产业”之“4.1、生物医药产业”之“4.1.4、生物医药关键装备与原辅料制造”。
综上,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制药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不属于《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范围。
发行人是一家专注于制药装备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设立以来,发行人始终坚持自主研发与技术创新,并以行业发展方向、客户使用需求及行业前沿技术为导向开展研发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性。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48%、6.67%、6.69%及 6.74%,持续研发投入为发行人科技创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累计获得已授权专利 56 项,其中发明专利 15 项、实用新型专利 37 项以及外观专利 4 项;累计获得软件著作权 21 项。
通过持续研发及创新,发行人掌握了多项核心技术并广泛应用于各主要产品,在多项重要指标上已达到或超越国外品牌水平,有效提高了药品生产质量及生产效率、降低了生产成本并实现节能减排,整体提升了客户的制药产业化能力。同时,发行人紧跟国际市场及技术发展前沿,注重产品创新,近年来推出了高密闭生产线、搭载过程分析技术系统的流化床等创新产品,并完成了固体制剂连续化生产线的搭建及运行,不断向药物固体制剂生产中的更多领域延伸。此外,发行人注重模式创新,创新性地将工艺支持服务融入设备设计及交付中,结合制药工艺及客户个性化特征,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制药装备整体解决方案。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1,927.62 万元、12,535.29 万元、20,895.84万元及 12,791.5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564.16万元、3,382.20 万元、6,283.96 万元及 3,518.69 万元,业务规模持续增长,盈利能力不断提高,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随着我国人口不断增长、老龄化进程加快、居民支付能力增强以及居民健康意识的提升,我国药品需求持续增长,制药行业发展情况较好,将带动制装备行业快速发展。此外,一致性评价政策、化学药新注册分类改革、药品带量采购等重要行业政策的陆续推出及深化实施,对制药企业的提质降本增效提出更高要求,进而提高了高质量制药装备的市场需求。根据国信证券2021 年 8月发布的制药装备行业深度报告,国内制药装备市场未来有望保持 14%左右的行业增速。下业的持续增长及行业政策的持续推广,为发行人未来业绩增长提供了广阔空间。凭借政策助力及自身竞争优势,发行人业务规模将实现进一步增长。
综上,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及相关指标要求,具备较强的创新性及成长性,符合创业板定位。具体情况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二、发行人所处行业基本情况及竞争状况”之“(五)发行人创新、创造、创意的特征,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贺志线%的股权;贺辰阳直接持有发行人 18.75%的股权。贺志真和贺辰阳为父子关系,已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二人在处理公司经营发展及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需要由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采取一致行动;同时约定了,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二人经善意、充分、全面、持续沟通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贺辰阳同意根据贺志真的意见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一致行动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22 日或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之日(以孰晚者为准)。”
因此,贺志真、贺辰阳可实际支配表决权的比例为59.70%,系一致行动人,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贺志线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身份证号码为9******。1988 年 8 月至 2008年 7 月,历任常州制药厂车间主任、能源与设备部经理;2008 年 8 月至 2010 年6 月,任江苏太平洋美诺克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0 年 7 月至 2015 年12 月,任杰贝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15 年 12 月起至今,任创志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
贺辰阳先生,1993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经济学专业,本科学历,身份证号码为4******。2015 年 7 月至 2015 年 12月,任杰贝有限总经理助理;2015 年 4 月起至今,任常州芙瑞博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15 年 12 月起至今,任创志科技董事兼董事会秘书;2021 年 12月起至今,任创志科技副总经理。
对于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销售,发行人进行安装调试并取得经客户确认的验收文件后确认收入;对于无需安装调试的设备及零配件销售,发行人经客户签收后确认收入。
(1)结合判断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三项原则,逐项分析发行人销售制药设备产品是否适用在时段内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发行人收入确认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差异情况;
(2)说明报告期各期通过验收、签收方式确认收入的金额、占比以及季节性分布情况,部分设备合同未约定安装调试、验收环节的原因,是否存在相同或相似设备同时存在验收和签收确认收入的情形并分析其合理性;
(3)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制药设备产品交付验收的主要流程、是否存在初验或终验等多个验收环节、平均验收用时等,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设备产品经客户验收后仍持续产生成本的情形并说明原因及合理性,结合销售合同条款内容分析客户验收通过是否已经实现产品风险报酬或控制权的转移;
(4)说明报告期内各项产品或服务确认收入所获取的主要凭证形式、提供方、记载内容以及加盖公章等情况,收入确认凭证是否完备、合规。
四、说明报告期内各项产品或服务确认收入所获取的主要凭证形式、提供方、记载内容以及加盖公章等情况,收入确认凭证是否完备、合规
报告期内,公司各项产品或服务确认收入所获取的主要凭证形式、提供方、记载内容以及加盖公章等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以验收单为收入确认凭证确认的收入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7.64%、97.83%、97.04%及 98.28%,占比较高且较为稳定,是公司主要的收入确认形式,公司产品销售所取得验收单的盖章情况如下所示: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公司产品销售取得的验收单中多数均有客户公章、部门章或合同章确认,少量验收单由有权验收人员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存在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为:公司客户主要为大型制药类企业,部分客户印章使用规定中未包括对供应商的验收单进行盖章,加之部分客户内部使用印章的授权需要较高权限,部分验收单无法或较难加盖客户印章。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合同主要验收条款未就验收单具体签章要求加以约定,无论是加盖客户公章、部门章或合同章的验收单,还是经由有权验收人员或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验收单,均系客户在完成最终验收审批程序后,发行人方能接收到的验收凭。